工信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运营商共建共享时的设施用电做出规范。
要求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将统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统一结算电费。
《通知》规定,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但应将有关租赁等情况报当地电网企业备案。
同时,对基础电信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铁塔、杆路、机房以及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用电,基础电信企业可统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统一结算电费,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负责企业应落实有关用电设备用户侧安全用电和设备维护责任。
去年10月,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要求运营商对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并于2008年10月1日《通知》正式生效。随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运营商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
据悉,截至今年5月底,运营商通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已节约投资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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